關于我省各級社會保險費統一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強化我省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維護參保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結合我省的實際,省政府決定從2000年1月1日起,我省的社會保險費統一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省境內所有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為單位)及其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為社會保險費)均列入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范圍。
沒有單位的自由職業者申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也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中各自的職責如下: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1.對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實行監督檢查;2.對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單位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地方稅務機關的主要職責:1.負責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資料、數據征收社會保險費;2.負責對逾期未交保險費的單位進行追收,并按規定處罰滯納金;3.及時將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分險種繳入同級財政部門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4.定期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及時反饋信息;5.將已進行稅務登記,但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及時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6;負責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單位欠繳保險費的數額。
(三)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1.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收支核算工作;2.負責接收地方稅務機關征集的社會保險費(含滯納金和利息收入);3.監管社會保險基金征收票據的使用。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主要職責:1.負責單位的社會保險申報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2.負責單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申報審核;3.負責及時將社會保險費征收數額提供給地方稅務機關,并登記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個人帳戶;4.負責參保單位社會保險信息和個人帳戶信息的記錄、轉入轉出;5.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會計、統計核算工作;6.定期與地方稅務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溝通情況,互相反饋信息。
三、財政部門按照新的社會保險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在財政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認可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接收由地方稅務機關繳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含滯納金和利息收入),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
四、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按險種分帳核算的原則,我省社會保險基金征收票據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以附注的形式注明為社會保險基金,同國家稅收繳款相區分。
五、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繳清欠額外;從欠繳之日起,由地方稅務機關按應繳金額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全部歸社會保險基金。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執罰的事項(不含單獨指明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執罰的事項),省授權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六、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加強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領導、監督、考核,建立健全社會保險費征繳獎懲制度,促進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要加大投入,盡快建立社會保險計算機網絡系統,以確保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工作的順利進行。
七、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門要通力合作,溝通情況,相互反饋信息,做好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所需的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列入預算,專項予以撥付。
八、地方稅務機關征繳社會保險費的具體操作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省地方稅務局、省財政廳、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制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