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佛山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佛山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使實施對象和公眾能更準確了解制定背景、法律依據、政策的有關特點,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相關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佛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施工工期,杜絕任意設置招標工期和壓縮合同工期的行為,限制社會工程項目盲目趕工和“高周轉”亂象,保障建設工程綠色施工和質量安全。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辦法》(粵建法〔2011〕112號)及《廣東省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標準工期定額》,結合近些年來《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和改善工程造價監管的意見》(建標〔2017〕209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和改善工程造價監管的意見>的通知》(粵建價〔2017〕248號)和《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加強和改善工程造價監管工作實施方案》(佛建管函〔2018〕22號)以及國內城市先進經驗,制定《佛山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初稿形成后,按照有關程序征求各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并經專家評審完善后形成了送審稿。
二、制定的依據
這次制定《佛山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政府投資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和改善工程造價監管的意見》(建標〔2017〕209號)、《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和改善工程造價監管的意見>的通知》(粵建價〔2017〕248號)、《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印發<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加強和改善工程造價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佛建管函〔2018〕22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辦法》(粵建法〔2011〕112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20〕1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
三、政策特點
《佛山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辦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一)依據充分、目標明確。
自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國家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關于加強和改善工程造價監管的意見(建標〔2017〕209號)以來,各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陸續出臺了加強和改善工程造價監管的指導意見。本辦法正是在這些政策和意見的前提下制定的,旨在杜絕任意壓縮工期的行為,限制社會工程項目盲目趕工和“高周轉”亂象,保障建設工程綠色施工和質量安全。
(二)辦法全面,指導性、可實施性強。
本辦法從施工工期的定義、適用范圍、適用條件、實施原則等作了明確的規定,強調在建設工程的發包計劃、招標交易和合同實施三個階段,施工工期分別通過標準工期、招標(投標)工期和合同工期進行合理確定與有效控制。并對趕工措施費計量計價原則、具體的實施辦法及程序、爭議處理辦法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說明,為實施施工工期管理的各參與主體提供了有力的依據。
(三)監督管理措施完善、可控性強。
為順利推進施工工期管理并落到實處,本辦法引入市工程合同與造價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利用信息平臺庫中建設工程合同工期及工程款或進度款支付信息,對項目的施工工期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對違反施工工期管理規定的發承包雙方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懲處。使施工工期管理在實施過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四、政策創新點
(一)本辦法強調建設單位對工期合理確定及控制負有首要責任,具體明確在工程的發包計劃、招標交易和合同實施三個階段規劃和控制好施工工期,分別通過標準工期、招標工期、投標工期和合同工期進行合理確定與有效控制。管理程序清晰,操作性強。
(二)本辦法依據《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20〕14號),對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行為做出明確量化的規定,如違反則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三)本辦法對招標工程和非招標工程工期的合理確定都列明了引導性條款,利于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和民間投資工程施工工期的有效管理。
五、專業名詞術語
(一) 標準工期:是指優先按照按照省住建廳發布的工期定額或者住建部發布的工期定額計算的工期;但若工期定額缺項的則可由建設單位參考已完類似工程的實際施工工期測算;無類似工程參考的,可由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專家組論證,根據工程規模、結構、施工工藝、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標準工期。包括完成施工合同約定全部工程內容達到國家驗收標準之日為止的全過程所需的日歷天數,但不包括施工準備、竣工文件的編制和實施驗收的時間。
(二)招標工期:是指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完成施工招標內容并通過施工質量竣工驗收所需的日歷天數。
(三) 投標工期:是指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結合企業自身情況和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對招標工程報出的完成施工招標內容和通過施工質量竣工驗收所需的日歷天數。
(四)合同工期:是指按施工合同約定應計算的總日歷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