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協會管理制度
一、民主選舉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社會團體的選舉工作,保障會員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佛山市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社會團體選舉工作,接受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指導。
第三條 本社會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理事、監事,需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人數原則上應在42人以上,且不超過會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本社會團體理事人數達50名以上時,可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為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四條 本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由上一屆理事會負責。新一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候選人,由上一屆理事會廣泛征求各會員單位意見,在充分醞釀協商基礎上,由上一屆理事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產生。若上一屆理事會未能按規定產生新一屆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候選人,則應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下,由上一屆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選候選人。有30名以上的會員聯名薦舉,可獲得候選人資格。
第五條 本社會團體選舉原則上采用等額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六條 本社會團體換屆選舉,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全體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正式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
第七條 投票選舉前,由上一屆監事依據法規和《章程》規定,對會員進行資格確認和人數核實,核準大會有效性。選舉理事會, 應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可進行;選舉常務理事會,應有半數以上理事參加方可進行。
第八條 投票前,監票人應開箱示眾后當眾封箱。
投票時,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監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結束后,應當眾開箱,并當場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做出記錄。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人數的有效。選票無法辨認的,作廢票處理,廢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九條 計票結束后,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應簽字確認,并由監票人當場向大會宣布選舉結果,并于會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備案。選票當場封存,以備查驗。
第十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一條 本社會團體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等候選人須獲得全體會員的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當選。
第十二條 本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并不得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理事、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針對單位會員)
(一)本社會團體理事、常務理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理事的,原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可選派其他相應人選繼任,但應書面報告理事會批準。同意變更的,應向全體會員公告;未提出增補申請的時限超過一年,視為自動放棄理事、常務理事資格。
(二)本社會團體可根據會員單位數量的增加,適當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增補理事的,由會員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通過召開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確認后,向全體會員公告。
增補常務理事的,由理事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組織召開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確認后,由全體理事公告。
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可采用通訊會議形式進行。通訊形式召開會議的,應加蓋會員單位公章或簽字。
第十四條 副會長、監事的變更和增補
本社會團體副會長、監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原職務的,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監事單位可選派其他相應人選繼任,但應書面報告理事會會員大會批準。同意變更的,應向全體會員公告,并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抄報業務指導單位;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時限超過一年,視為自動放棄副會長、監事資格。
本社會團體副會長的增補參照第十三條進行。本社會團體屆中,不受理監事的增補。
第十五條 本社會團體會長(即法定代表人)的變更
本社會團體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在30天內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并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后,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并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后,本社會團體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并將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結果抄報業務(主管)指導單位。
第十六條 本社會團體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三分之一的理事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本社會團體理事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并由理事會審議后,提交會員大會表決。被提出除名的會員有權在會員大會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對社會團體負責人的罷免,須有全體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可除名。
第十七條 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協會章程或嚴重失職的負責人,可以提出罷免建議。罷免建議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寫明罷免理由。理事會在接到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的罷免建議后,應進行討論并召開會員大會對被提出罷免的負責人進行罷免動議。被提出罷免的負責人有權在會員大會罷免動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罷免建議須得到全體會員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二、會員大會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社會團體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工作,根據法律法規政策和《佛山市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社會團體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社會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社會.團體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會議通知必須列清會議議題。
第六條 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合法有效性。
第七條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制定會議紀要,并由監事簽名確認,會后向全體會員公告,并抄報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
第八條 社會團體的表決事項原則上均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也可采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第九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三、理事會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社會團體理事會管理,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佛山市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社會團體設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原則上不少于42人,且不超過會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三條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通知必須列清會議議題。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監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監事簽字確認,會后向全體理事公告,并抄報業務指導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書面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七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四、監事會(監事)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社會團體監事會(或監事)管理,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佛山市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社會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人數應為3-7人組成,同時設立設監事長一名),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不參與表決。
第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依照法規和章程,行使監督職責,核實參會會員、理事、常務理事資格和有效性,簽名確認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七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報協會理事會通過后,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五、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社會團體經費的使用,使協會的各項經濟活動有章可循,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佛山市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社會團體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
(一)協會的財務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秘書處負責編制協會年度收支計劃,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提交理事會審定,并組織貫徹執行。
(三)負責固定資產增減變動的會計核算和監督以及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工作,全面反映和監督固定資產的增、減值和變動情況。
(四)根據協會的收支情況,按月、季編制財務報表。月財務報表分別報會長、秘書長;半年財務報表報理事會,年度財務報表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指導)單位。
(五)負責應收款、應付款和現金銀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經費報銷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證資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財稅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對財務工作的檢查、監督和財務審計工作。
(七)負責保管會計檔案以及固定資產等資料,負責電算化系統的使用。
第三條 本社會團體經費的管理。
(一)協會經費開支按照預算在先、開支在后的原則進行。每年的費用開支情況須向理事會報告。
(二)報銷手續。凡一切合法報銷憑證必須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經會計人員審核后報社會團體負責人審批或秘書長審批。
(三)審批權限。
(四)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審批權限。
第四條 本社會團體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固定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購置、維修與改良、調撥、移交、報廢、處置及盤點等。
(二)協會秘書處是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購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包括:編制固定資產目錄,設立固定資產卡片,辦理固定資產的申購、驗收、移交、報廢、處置等手續,組織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定期與財務人員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確保固定資產賬、卡、物相符。
(三)固定資產的使用部門是固定資產使用、保管、維護的直接責任者,應嚴格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資產,避免人為損失。
第五條 本社會團體旅差費用的管理〖由協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六條 凡應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經批準的專職人員,按國家有關政策發給假期工資。
第七條 本社會團體書籍報刊由秘書處購置和訂購。
第八條 本社會團體經費獨立,不得與業務主管(指導)單位或企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混管。
第九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六、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本社會團體各項工作規范、高效、優質, 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佛山市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秘書長是本社會團體印章、文件管理的負責人,秘書處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責任部門,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職責。
第三條 秘書處行文使用文號,即“佛全咨協字”和“佛全咨協秘字”。“佛全咨協字”適用于以協會名義發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對會員單位等的正式文件,該文號需加蓋協會印章。“佛全咨秘字”是以秘書處的名義發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體業務工作文件和秘書處的內部事務管理文件等,該文號需加蓋秘書處印章。
第四條 各類行文實行“誰起草誰校對的原則”。秘書處對文件負責審核,報會長或秘書長批示簽發,并負責文件的文號編發、承印等工作。
第五條 以“佛全咨協字”發出的各類文件需經本社會團體會長簽發,以“佛全咨協秘字”發出的各類文件需經本社會團體秘書長簽發。
第六條 行文執行登記制度,由秘書處專人負責。
第七條 各類文件行文需使用《佛山市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協會行文呈批表》。
第八條 各級單位的來文來函或網上下載的各類文件,由秘書處負責接收、登記、呈批和歸檔。
第九條 秘書處根據來文來函的保密等級填寫《佛山市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協會文件傳閱處理表》,報秘書長或協會領導閱批。
第十條 每年協會或秘書處行文或收文應在當年底按時間順序裝訂成冊,標識后歸檔保存。
第十一條 協會的印章和財務專用章實行集中管理、按權限審批、留檔和使用登記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秘書處負責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記錄,并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十三條 “佛山市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協會”、“佛山市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協會秘書處”印章使用的審批權限,由協會秘書處建立制度。
第十四條 協會財務專用章由本社會團體主管會計負責保管,按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條 印章保管人員應當確保在受控的情況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帶離本社會團體辦公場所。
第十六條 本社會團體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介紹信、證明書等,由專人保管,經社會團體負責人批準后開具,并留底備查。
第十七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七、分支(代表)機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的管理,依據法律法規政策、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佛山市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社會團體分支機構,是根據行業的發展和業務工作的需求,依據專業領域的劃分或依會員組成的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本社會團體專項業務活動的機構。
分支機構名稱為佛山市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協會行業自律委員會、造價咨詢行業發展委員會、招標采購行業發展委員會、專業人員學術委員會、造價技術專家委員會、全過程工程咨詢專業委員會。
第三條 本社會團體代表機構,是在本社會團體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本社會團體開展活動、承辦本社會團體交辦事項的機構。
第四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任務:
(一)團結同業,加強相互溝通、交流與合作,促進(本地區)行業發展,增強協會的凝聚力。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制定行規行約,形成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自律協調機制。
(三)研討產業與市場發展,積極提出相關發展建議。探討并實踐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自律協調機制。
(四)開展技術交流、培訓和咨詢服務。
(五)接受政府委托統計行業數據及參與制定相關標準。
(六)承辦本社會團體交辦的事項或負責協會某項職能工作。
第五條 分支(代表)機構是本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代表)機構在本社會團體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分支(代表)機構不另制定章程,依據本協會章程及相關制度及規定制定分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報理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分支(代表)機構在自身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分支機構不得再設分支機構。
第八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置、變更及撤銷須經理事會批準并形成決議后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報備,方可開展活動。分支(代表)機構連續兩年不開展活動的,經理事會批準予以調整或注銷。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置、變更及注銷的相關工作由協會秘書處辦理。
第九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成員為協會相關的會員,不另收取會費。分支(代表)機構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工作人員。由本社會團體秘書處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審查決定。
第十條 分支(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
第十一條 本社會團體不得向所屬分支(代表)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
第十二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年度工作計劃及舉辦的各種行業性活動報本社會團體秘書處,經理事會審批后方可開展活動。
第十三條 以分支(代表)機構名義對外發布信息,需事先向本社會團體請示,經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分支(代表)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或違法開展活動的,本社會團體除責令其改正外,視情節嚴重情況采取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撤換主要負責人,還應主動向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指導單位反映事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八、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社會團體的信息公開工作,確保信息公開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社會團體規范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佛山市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公開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產生重大影響而會員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三條 本社會團體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應當予以披露。臨時報告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對行業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三)本社會團體的財務情況;
(四)本社會團體接受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金使用情況;
(五)本社會團體接受政府職能委托、授權、轉移情況;
第四條 由十分之一以上理事或會員提議,可向本社會團體秘書處申請信息公開,申請要求應當說明需公開的事項、申請信息公開的理由及動機,社會團體秘書處按照規定的程序,報請理事會后對所要求公開的事項進行公開。
第五條 信息公開是本社會團體的持續責任,本社會團體應該忠實誠信地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本社會團體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開地報送及披露信息,確保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年度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接受政府撥款或社會資金等信息公開的載體是公開的報刊或者佛山市社會組織網站,其他信息公開,可在本社會團體內部刊物、網站或其他合適場合上公開等。
第六條 本社會團體發現已披露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失實公告。
第七條 本社會團體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組織和協調本社會團體信息公開事務。
第八條 信息公開前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簽字確認;
(二)秘書長進行規范性審查并簽字;
(三)會長或會長授權人簽發。
第九條 涉及到行業和社會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的披露,須報請政府相關業務指導部門同意,經充分磋商統一口徑后,方能公開發布披露。
第十條 未經理事會決議或會長授權,理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社會團體或理事會向公眾發布、披露本社會團體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第十一條 監事會及監事個人不得代表本社會團體向會員大會和媒體發布和披露本社會團體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監事會或監事向會員大會或有關政府部門報告相關人員損害本社會團體利益或違法、違規和違反本社會團體章程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理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社會團體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后,向會員公布,并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三條 本社會團體應當在會員大會、理事會召開之前告知會員或理事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議程等事項。
第十四條 本社會團體應當及時將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通過本社會團體的信息公開途徑告知會員,并上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本社會團體應當隨時關注本行業的信息動態,對本社會團體正常運作和會員業務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及時告知會員。
第十六條 本社會團體對外信息公開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要建立專卷存檔保管。會員大會文件、理事會文件、監事會或監事文件及信息公開文件要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十七條 本社會團體理事、監事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對本社會團體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有關信息。否則,對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負全部責任。
第十八條 由于本社會團體有關人員的失職給本行業造成影響時,應對其給予懲戒。
第十九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九、重大活動備案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社會團體重大活動的管理工作,提高本社會團體工作的透明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佛山市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協會社會團體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是指將可能對本社會團體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以備案的方式向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的行為。
第三條 本社會團體重大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有關規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體現會員的意志,有利于促進本社會團體的健康發展。同時,活動不能影響社會穩定、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第四條 本社會團體重大活動的內容:
(一)會員大會;
(二)修改章程;
(三)創辦經濟實體;
(四)重大的學術活動、大型展覽展銷、文體比賽項目等;
(五)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
(六)接受境外五萬元以上的捐贈或贊助;
(七)對本行業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
(九)其他重大活動。
第五條 本社會團體做出本制度第四條內容之一的決定,從決定之日起7天內應當向相關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社會團體章程規定,在會員大會通過后30天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開展其他內容的,由協會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書面報告即可。
第六條 本社會團體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以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七條 本社會團體重大事項備案報告送達后,受理機關認為活動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或本社會團體《章程》時,本社會團體應立即停止活動,或進行糾偏后再開展活動。
第八條 重大活動開展結束后,需將重大活動開展成效評估、社會影響、存在問題、下一步打算等綜合情況,書面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和相應的業務主管(指導)單位。
第九條 本社會團體秘書處應及時、完整保存重大活動備案報告資料,規范歸檔保管。
第十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十、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監督運行機制,調動法定代表人履行職責的積極性,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佛山市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任期內至少每兩年在會員大會上述職一次。
第三條 法定代表人述職的主要內容:
(一)著重闡述個人履行職責以及完成工作計劃(目標)的情況。
(二)帶領理事會執行本社會團體章程及各項管理制度的情況。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問題和經驗教訓,以及任期內的工作打算。
第四條 法定代表人的述職報告要形成書面材料,內容詳實,注重實事求是。
第五條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職報告要經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會員)審議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備案。
第六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