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2000年修正)
第三條 省、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具體業務由各級工程造價主管機構(以下簡稱造價機構)負責。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計劃、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工程造價管理的投資估算辦法、竣工財務決算辦法。
第四條 各級造價機構應建立資料積累制度和工程造價數據庫,為工程造價的計價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六條 省統一計價依據由省造價機構負責編制。
市、縣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由市、縣造價機構負責編制,報省造價機構備案。
第八條 行業計價依據中的指標、定額、估價表按國家行業造價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人工單價、工程材料、設備預算、結算價格及有關費用按工程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竣工工程結算按下列規定審核: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設工程和省屬建設工程,由省造價機構或其委托市造價機構審核;
(二)市屬建設工程,由市造價機構或其委托縣造價機構審核;
(三)縣屬建設工程,由縣造價機構審核;
(四)上述建設工程中的專業工程可委托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造價機構進行審核;
(五)除上述規定外的建設工程的竣工工程結算審核,由投資者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