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
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現,影響合同價款調整的,應由發包人承擔:
1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
2 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于發布的除外;
3 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等價格進行了調整。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應按本規范第9.2.2條、第9.8.3條的規定執行。
5.2.1 招標控制價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與復核:
1 本規范;
2 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
3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4 擬定的招標文件及招標工程量清單;
5 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6 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7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當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布時,參照市場價;
8 其他的相關資料。
6.2.1 投標報價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和復核:
1 本規范
2 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辦法;
3 企業定額,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
4 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
5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6 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擬定的投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7 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
8 市場價格信息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
9 其他的相關資料。
13.2 管理機構的解釋或認定
13.2.1 計價爭發生后,發承包雙方可就下列事項以書面形式提請下列機構對爭議作出解釋或認定:
1 有關工程安全標準等方面的爭議應提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作出;
2 有關工程質量標準等方面的爭議應提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作出;
3 有關工程計價依據等方面的爭議應提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作出。
上述機構應對上述事項就發承包雙方書面提請的爭議問題作出書面解釋或認定。
13.2.2 發承包雙方或一方在收到管理機構書面解釋或認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提請仲裁或訴訟。除上述管理機構的上級管理部門作出了不同的解釋或認定,或在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中不予采信的外。第13.2.1條規定的管理機構作出的書面解釋或認定是最終結果,對發承包雙方均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