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省建設廳關于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計算補充規定的通知
穗建筑[2008]967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進一步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現將省建設廳《關于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計算補充規定的通知》(粵建價函〔2007〕489號)、《關于實施“平安卡”管理費用計算的補充規定》(粵建價函〔2008〕38號)及《關于“關于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計算補充規定”的問題解答》(粵建價函〔2008〕04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執行《廣東省建筑工程計價辦法(2006年)》、《廣東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2006年)》、《廣東省裝飾裝修工程計價辦法(2006年)》、《廣東省裝飾裝修工程綜合定額(2006年)》、《廣東省安裝工程計價辦法(2006年)》、《廣東省安裝工程綜合定額(2006年)》、《廣東省市政工程計價辦法(2006年)》、《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06年)》、《廣州市市政工程補充綜合定額(2006年)》、《廣東省園林建筑綠化工程計價辦法(2006年)》、《廣東省園林建筑綠化工程綜合定額(2006年)》均要按本規定計算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二、《廣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費管理辦法》(穗建筑〔2003〕106號)中第二~四條中關于安全生產措施費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計算費率規定取消,統一按 2006年廣東省建設工程各專業計價依據和本規定計算。對公開招標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按照工程投標最高報價值中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計取,作為非競爭性費用,在投標報價中單列,不參與投標竟價;對邀請招標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應嚴格按照規定計算,不參與竟價,并在投標報價中單列。 三、本規定從2008年10月15日起開始執行,2008年10月15日前已招標或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工程不作調整。 |